位于青岛四方区的甲电脑公司与位于城北区的乙电子设备厂有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别的渠道扣留了乙厂价值30万元的配件,以此要求乙厂还债。乙厂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位于青岛四方区的甲电脑公司与位于城北区的乙电子设备厂有合同纠纷。甲公司通过别的渠道扣留了乙厂价值30万元的配件,以此要求乙厂还债。乙厂立即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扣留的配件。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厂还债。乙厂又得知甲公司准备将扣置的配件发送到大连销售,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问人民法院采取的下列财产保全措施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扣押甲公司准备运往大连的配件 B:查封甲公司的办公经营大楼 C:冻结甲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后的第6天才通知甲公司 D: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仍不解除财产保全
答案 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法院不应当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货物,而与本案有关的应当是乙厂在甲厂控制下的配件,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D项也错误。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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