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华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汪杨,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年后,丁国华因炒股急需现钱,便将该套房屋出卖给王晶,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丁国华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汪杨,已经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1年后,丁国华因炒股急需现钱,便将该套房屋出卖给王晶,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于丁国华不好意思找汪杨要回房屋,就怂恿王晶自己找汪杨要回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丁国华、汪杨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B:王晶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晶有权要求汪杨搬离房屋 C:汪杨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有权要求丁国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丁国华、王晶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之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王晶承担
答案 C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丁国华、汪杨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丁国华虽未给汪杨办理过户登记,丁国华、汪杨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所以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丁国华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出卖给王晶的行为属于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任意撤销权。丁国华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不能说王晶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晶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有权要求汪杨搬离房屋(因为汪杨相对于王晶为无权占有人)。故B项错误。应当注意到,丁国华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行为将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则应当对汪杨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C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自房屋交付时转移。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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