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答案 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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