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甲因其妹李乙出嫁向周丙借钱1.5万元,李甲、周丙约定以李甲的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甲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丙。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有:()
选项 A: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力 B:李甲与周丙之间的质押合同自订立时即可生效 C: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 D:周丙在李甲不能返还借款时可以拍卖电视机优先受偿
答案 BC
解析 依据《担保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押物交付起生效,即交付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此要;件的,合同本身不生效。《物权法》的现行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质押合同于何时生效,但《物权 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显然质押物的交付是质押权这一担保物权的生效要件,并未言明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本题中虽然没有交付质押物,但双方立有质押字据,是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没有交付质押物时质押权不生效力,所以本题中李甲的电视机所有权不受质押权限制,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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