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欠乙1.6万元无力偿还,经乙查证:丙欠甲2.5万元,履行期已届满6个月,甲从未向丙要求返还;甲的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有关单位已拖延1个月未发放,甲亦未追要,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只能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 B: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2.5万元,有关单位发放退休金600元,抚恤金2000元 C:乙可以向法院请求以乙的名义要求丙归还1.6万元 D:即使丙仅交付1万元,乙也不能要求有关部门发放甲的退休金、抚恤金
答案 C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杈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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