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在女儿...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在女儿家生活1年后,雷大妈与女婿发生矛盾,又回到自己的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所在村集体承担雷大妈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雷大妈的所有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归村集体。2003年9月,雷大妈死亡。在雷大妈死亡之后,雷大妈的儿子说:我是法定继承人,母亲的遗产应由我继承。女儿一家说:有遗嘱为依据,应由我们一家按照遗嘱继承或取得遗产。村集体认为:我们与雷大妈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当然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雷大妈的个人财产。一位调解员则说:都不要争吵了,上缴给国家好了。那么,上述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雷大妈的儿子所说 B:雷大妈的女儿一家所说 C:村集体所说 D:调解员所说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该条规定表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上述雷大妈儿子要求的是法定继承,女儿一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村集体是遗赠扶养协议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显然村集体所说的是正确的,雷大妈的儿子、女儿所说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雷大妈与村集体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且村集体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雷大妈的遗产依法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雷大妈的遗产不是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当然不能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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