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和李某签订一单货物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1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作为支付合同价款,但是李某迟迟拖延不履行合同。现在下列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行使追索权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的有:()
选项 A:李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B:现李某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C:假设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请求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 D:张某所持票据已经超过出票日期2年
答案 ACD
解析 【考点】票据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可对李某进行抗辩,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本题中,李某将该票据送给程某,程某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李某,由于甲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抗辩,故可以拒绝向持票人程某付款,C选项当选。第17条第1项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故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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