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发行股票前,在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为X公司担保3000万元贷款的内容。Y证券公司在知道H公司存在数额巨大的担保的情况...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发行股票前,在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遗漏了为X公司担保3000万元贷款的内容。Y证券公司在知道H公司存在数额巨大的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股票的按期发行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K律师事务所商量,决定暂时不公开这一信息,并且以包销的方式为H公司发行股票。该股票上市后不久,H公司即被X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并且败诉需立即替X公司清偿3000万元的债务。这一结果致使该股票价格大跌,大量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请问: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应由下列哪些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选项 A:H股份有限公司 B:Y证券公司 C:K律师事务所 D:H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
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信息公开制度。详解:《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的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题中承担虚假信息责任的主体是发行公司(H公司)、承销证券公司(Y证券公司)以及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因此,本题中A、B、C、D四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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