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B:甲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项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 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 A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做法错误。《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正确。在C项中,丙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甲应当向被告丁的住所地,即乙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符合题意。《民诉法解释》第5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正确,不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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