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必然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B: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下落不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没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必然没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B: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下落不明已经3年,其财产一直由其叔父管理。乙基于一份3年前的借款合同对甲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甲的叔父列为被告 C:甲企业因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在此期间乙公司因一起与甲企业的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甲企业的清算组织可以以甲企业的名义代理参加诉讼 D:甲公司2004年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又分出部分资产成立新法人乙公司,甲公司法人资格继续存在,那么对于甲公司借的此100万元债务,银行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答案 AB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详解: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实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的区别,实体当事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权基础是民事权利义务,因该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程序当事人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诉权基础是法律规定,为了维护依法受其管理或支配的民事利益而成为程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虽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却可能因其管理或者支配的民事利益发生争议而成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因此,本题A项的说法不正确,A项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32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是不落不明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并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的人。在本题B项中,甲因意外事故失踪,但是并没有经法定程序宣告为失踪人,其叔父管理财产,但是并不是法律上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其叔父不能成为该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民法通则意见》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注意:这里清算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不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代理参加诉讼,故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民诉法解释》第63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分为存续式分立和新设式分立,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分立,分立后的新法人都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在有关原法人的财产诉讼中充当当事人,故本题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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