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原告李某状告被告张某人身损害侵权,原因是张某误伤了李某的父亲,最后李某的父亲因故去世。法院判决此案张某应负部分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李某得知此类案件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又到法院提出这一请求。对此,人民法院不正确的做法是:
选项 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再受理 B:精神损害赔偿是新的请求,应该受理 C:不可受理,但是可以告知李某按照申诉处理 D:立案前认定此案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不予受理
答案 B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本案不应受理,因为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新的审理是不合适的,本案也不是应该按照申诉处理的情况。D的说法错误在于,在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以前,法院不应认定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这一实质性问题。另外顺便一提,这种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正是属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其也叫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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