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北京天明科贸中心与湖南地新制革厂签订了皮衣买卖合同。事后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如因皮衣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因送货地点发生争议。天明科贸中心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说明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此案,地新制革厂亦应诉答辩。法院判决后,地新制革厂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天明科贸中心起诉有效 B:人民法院受理有效 C:人民法院判决有效 D:地新制革厂的仲裁申请有效
答案 AB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本案应当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的审理与判决都有了合法性依据,其生效判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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