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 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 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 ABD
解析 A项中,甲的行为为肢解分包,是一种变相的转包,故这两个分包合同均无效。虽然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合同,只要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即可有效,但这并不适用于肢解分包的情形。故A项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I)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并不受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影响,故B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故C项正确。再分包合同一般无效,例外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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