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平为合伙企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在为某上市公司验资时提供虚假财务情况说明,帮助该公司建立虚假财务会计账簿,导致投资者因为虚假信息损失巨大,但其他...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谢平为合伙企业东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在为某上市公司验资时提供虚假财务情况说明,帮助该公司建立虚假财务会计账簿,导致投资者因为虚假信息损失巨大,但其他合伙人对谢平的行为并不知情。现上述行为经证监会查证属实,随后东方会计师事务所被注销,谢平也被吊销执业资格。则就该事件的处理而言,正确的有:
选项 A:应当由所有合伙人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应当由谢平对企业未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谢平个人财产不够清偿的,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D:谢平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答案 B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8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知B项当选。 根据《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可知该法不适用于个人。故C项不选。 根据《破产法》第24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可知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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