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为做生意向乙举债20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1年后,甲因生意不顺,虽经乙多次催要,仍然无力归还借款。乙了解到甲的生意伙伴丙尚欠甲材料款100万元,虽经法院判决支付,但丙尚未支付,甲也没有进行催要或申请执行。另外,甲父于半年前去世,去世后给甲和甲的妹妹丁留下了100万元的遗产。其中甲应获得的遗产为50万元,但作为遗产执行人的丁至今未把这笔遗产交给其兄,甲也没有进行催要。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乙可以以甲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甲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B: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丁向甲给付该笔遗产 C: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丙向自己支付该项材料款及相应的利息 D:乙对于甲对丙、甲对丁的债权均无权行使代位权
答案 ABC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该法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题中,甲对丙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说明甲已采取诉讼方式积极主张该债权,不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因此该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而甲对丁的遗产给付请求权则为专属于甲的债权,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因此,只有D项正确,依题意,AB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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