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汪、钱、潘、刘共同投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汪、钱为普通合伙人,潘、刘为有限合伙人。后因该合伙企业长期拖欠供货商货款,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债权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 B: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C:债权人只能要求汪、钱清偿全部债务 D:如果该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则汪、钱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参照《企业破产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A项正确。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知B项错误,D、C项正确。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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