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甲公司为某大型国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向市国土局购置土地200亩准备建设新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区。乙公司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取得土地后采取商业化运作,将该地转给乙公司由其负责新区的开发和建设。A公司为著名的建筑企业,乙公司与A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将小区的建设承包给A公司,双方约定,A公司应该在2007年5月30日之前将工程竣工交付,逾期则按每天工程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C、D、E、F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又分别与另外几个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则其与C、D、E、F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有:() A:C公司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B:D公司没有资质借用另一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C:将主体建设工程转包给E公司的 D:该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而与F公司订立合同的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同意分包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将主体建设工程转承包的,合同无效。故A、B、C、D四项均应选。 李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该案中的广告内容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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