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公民李某在甲市A区有平房一间,搬家前一直居住在其中。2009年3月李某在B区购得商品房一套,于是从平房中搬出,迁往B区。为了不让平房闲置,李某将平房借与在A区工作的朋友张某和俞某居住。2010年8月,住在同市C区的鲁某看中了这间平房,便与张某、俞某商量想买下平房。张某和俞某商量后决定瞒着李某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鲁某,并随后与鲁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两人搬往D区居住。2011年1月,李某得知两人出售平房一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当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结合案情回答第95~98题:
选项 在本案诉讼中,李某应当对下列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A:对平房有所有权的事实 B:将平房借与张某、俞某居住并且两人无权出卖房屋的事实 C:与张某、俞某是朋友关系的事实 D:鲁某占有该房屋的事实
答案 ABD
解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房屋产权纠纷,因此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2.本题李某诉要求鲁某腾房,因此,应以鲁某为被告,但因为张某与俞某共同将无权处分的房屋卖给鲁某,因此,该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张某与俞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两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C是正确的。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李某提出的是侵权之诉,其应对如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自己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事实,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房屋被非所有人占有的事实,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至于李某与张某与俞某之间的朋友关系则与案件无多大关系,也不属于诉讼主张,无须证明,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选项A与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撤诉引起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诉讼程序终结,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5.A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B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仲裁是一裁终局,故对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若无法定情形,是无法被撤销的,更不存在再仲裁的可能。C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无效,因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只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D项表述中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AB两项当选。 和解协议在制作成裁决书之前,允许当事人反悔,故C项当选。 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执行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但不能请求法院直接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D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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