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枫叶服装有限公司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出枫叶牌服装。公司业务员将该服装样品送到绿岛商场,商场进货人员看货后表示满意,愿意从枫叶服装有限公司购进此种服装2000套,但该公司存货只有500套,双方签订如下合同:由枫叶服装有限公司在15日内备齐2000套服装,货款总计200万元,商场在订立合同后5日内预付货款50万元,于交货后15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根据案情,请回答第86~91题:
选项 设枫叶公司生产出服装后,委托顺达运输公司将服装运输到绿岛商场所在地交货。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货物灭失。对此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由枫叶公司承担 B:应由绿岛公司承担 C:应由顺达运输公司承担 D:应由枫叶公司、绿岛商场和顺达运输公司分担
答案 A
解析 1.依《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同时,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条为预期违约的法律依据。在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救济,即解除合同、获得赔偿。但在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直接适用违约救济,还是适用《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疑难问题。对此,应区分情况:当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是必然的,不可挽救的情况下,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否则,以适用不安抗辩权为宜。本题中,枫叶公司所生产的服装系采用进口面料和引进的进口设备独家设计而成,其公司发生火灾,厂房被焚毁,应属于无法在短期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绿岛商场欲主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若从维护交易角度出发,若绿岛商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保护合同效力,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应该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2.依《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6项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题中,履行义务的一方是服装的生产方枫叶公司,故应在枫叶公司所在地交货,并由其承担履行费用。 3.依《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灭失系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故顺达运输公司对该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货损为风险问题。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题干所揭示,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在绿岛商场所在地,在交付之前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4.依《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如前分析,本案合同为买卖合同,枫叶公司为出卖人,绿岛商场为买受人,枫叶公司交付的服装不符合约定,虽然系其转托第三人加工,但因第三人与绿岛商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应由枫叶公司向绿岛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枫叶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的纠纷依其合同约定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5.依《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枫叶公司在所有交付2000套服装中仅100套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未致使绿岛商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绿岛商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B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绿岛商场的损失为1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50万元,应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枫叶公司可以请求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 6.依《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绿岛商场无权同时选择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对定金条款的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本题中,枫叶公司系不完全履行合同,其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为1:20,故绿岛商场有权就50万元定金的1/12,即2.5万元主张定金罚则,故绿岛商场若主张定金条款的适用,则其可获得5万元定金,以及47.5万元不适用定金的预付款返还。当然,由于其适用定金罚则的结果并不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故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若绿岛商场主张违约金条款,则如上所述,其可以主张与其损失相当的违约金即10万元,而定金作为预付款应予以返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853秒, 内存占用1.05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