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份,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第三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5年8月份,涉嫌强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看守所第三监舍羁押期间,强迫同舍的李某吃屎、喝尿、舔刘某屁股,逼迫李某头朝下倒立在厕所里张开嘴,让同监舍的人往其嘴里撒尿,玩“倒栽葱”游戏,并让同舍的人用小绳拴住了李某生殖器拉着转圆圈,戏称“放羊娃”,且多次随意用沾水的鞋底殴打李某和同监舍其他人员。试问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C:张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数罪并罚 D: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答案 B
解析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因为,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指被法院依法确定犯罪并判处刑罪的自然人,即是已决犯,那些尚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未决犯或虽经法院定罪判决,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被告人通称为人犯而不能称为罪犯,即《刑法》中的罪犯不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不包括未决犯。所以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而言应系正在被关押服刑的已决犯,包括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和在看守所服刑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故张某不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而张某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属侮辱行为的牵连行为,不是牵连犯,应数罪并罚。对本案而言,张某逼迫同舍的李某玩“倒栽葱”、“放羊娃”、吃屎、喝尿及舔刘某屁股的行为完全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张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并未限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在公共场所,否则,在寻衅滋事罪的第(5)项也就没必要限定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在公共场所也包括在其他场合,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非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故张某的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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