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对甲的行为应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 D
解析 (1)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关押于地下室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第240条的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只拐卖妇女的,应定拐卖妇女罪)。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第1款第3项),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再另行定强奸罪处罚,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有此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A项错。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如前所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种行为,其目的是出卖妇女、儿童,获取暴利。但是,本罪的既遂不是以将妇女、儿童卖出或者财物已经到手为标准,而是以实施了前述六种行为之一为既遂标准。如果已着手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毕,如正在对妇女实行引诱,立即被妇女识破而未能控制住该妇女,应视为本罪的未遂。B项错。 (3)《刑法》第242条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乙女尚未卖出,还在被拐卖的过程中,因而丙的行为不构成此罪,因此选项C不选。丙应该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处理。D项正确。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1192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