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中国共同设立了某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以确认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为由向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因合资公司登记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B:因侵权行为地在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 C:因争议与中国的联系更密切,故应适用中国法 D: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纠纷应适用的法律
答案 A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由于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登记设立的,所以,有关合资公司股东权利事项问题,适用登记地法律,即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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