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5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戊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名称栏后,于2016年6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30万元为由拒绝承兑。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戊公司有权向(  )追索。 查看材料
选项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 ABD
解析 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丁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并非承兑人,只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戊公司无权向其追索。参考教材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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