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 20...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1.我国互联网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000年之前,针对互联网并无专门性立法,且互联网立法内化于传统电信立法之中,可以视为1.0时代。 2000年到2013年可以视为互联网立法的2.0时代,这时相关部门开始进行专门立法、但分散低位,立法多着眼于信息服务活动。 从2014年起,互联网立法步入3.0时代,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一批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立法,立法内容开始向农业、制造业等全产业辐射。 经过十多年的建设,目前国内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章已经多达数十部。一方面,传统法对互联网法律关系的适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从滴滴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冲击实体经济的藩篱,它不仅颠覆了传统行业固守已久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提升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甚至还在不断突破、挑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边界。 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卢卫说:“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刘多认为,“互联网+”在连接传统产业时发挥了巨大正面影响,但可能也会带来其他的一些问题,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定要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互联网+”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指出,互联网治理的概念不是简单等同于管理。治理至少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个是发展,一个是管理(或者监管)。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立法、司法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认为,“互联网行为的虚拟性、交互性、广域性,以及社会关系多元、行为多元、主体多元等特点”,都给立法、司法带来新课题。 版权保护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尤为明显。比如,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上传文字、音乐、影视、软件等作品,还有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侵权盗版作品,以及网络服务商传播侵权盗版作品,类似搜索链接、P2P、播放器、APP、网盘等。 “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致使利益竞争进一步白热化,由此引发了企业间的各类纠纷案件,包括侵害知识产权、侵害名誉权及隐私权的案件,互联网企业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电商合同案件,互联网金融类案件,这些诉讼案件近年来层出不穷。 “互联网+”给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认定也带来了难题。“人证、物证的时代即将过去,电子证据的时代即将来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建华说。 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有争议,主要集中在对证据制作主体身份的不确定和证据内容真伪的不确定,如对电子邮箱的实际控制人、手机短信发送人无法确认等。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法官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多是“自由心证”,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斌建议,针对“互联网+”所面临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听取民意,在博弈中加强协调,权衡各方面的诉求,求同求进,改革创新,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政府要推动融合标准的制定,社会征信体系的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财税金融等支持环境的建设。 2. (标题)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组长习近平表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在此后的一年多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入立“法”密集期,“微信十条”“账号十条”和“约谈十条”先后出台。尤其在一周前面世的“约谈十条”之后,法律专家评价,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含着一个共通的逻辑,即强调“底线思维”,不再是“以罚代管”的传统行政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蕴含“互联网思维”的新式管理模式。在“依法治网”的背景下,互联网立法将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 (小标题一) 2015年3月18日,新浪新闻客户端推送了“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病逝”的新闻。这一“抢发”的消息后被证伪。而这并非个例。 4月份前8天,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接到涉新浪的举报达1227件,居主要网站之首。 到4月10日,国家网信办相关业务司局和北京市网信办对新浪网主要领导人进行了“联合约谈”。“约谈”效果立竿见影:新浪网迅速召开内部紧急会议,成立“整改工作小组”。 早在2015年2月初,网易也曾被“联合约谈”。随后网易成立了以总编辑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月28日,“约谈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互联网主管部门“事中监管”的重要举措。当日,国家网信办正式对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只有当互联网监管部门和服务提供者之间实现有效沟通,行政作为才赶得上发展形势。“约谈十条”明确了行政职权和程序的过程,把网络领域的监管“去神秘化”,变成公开而具体的管理方式。 他表示,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容易出现“以罚代管”或出台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等“懒政”做法。而“约谈”则把强势单一的行政手段拓展为一个相互交融的平台,带有“互联网患维”的色彩。 在分析人士眼中,“约谈十条”的本质是对“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约束,为两者的行为都划定了底线。 (小标题二) 如何在激发商业活力的同时规范乱象?这是我茵互联网监管部门要解决的难题。 有评论指出,三个“十条”释放了一种新的价值信号,不再是单一的“他律”,而是对“自律”的提醒和倒逼。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采取的管理方式正在从“刚性”变“柔性”。 纵观三个“十条”,均透露着“底线思维”和“自律”的治理思路。 对此,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在“账号十条”正式施行前,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就已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处置微博、博客、论坛、贴吧和即时通信工具等各类违法违规账号6万余个。 (小标题二) 当前,媒介及传播方式的革命挑战着监管部门:法规的健全速度如何赶上现实发展速度? 法规的滞后面对的是“泥沙俱下”的现状:谣言、欺诈、色情、涉恐等信息通过微信平台肆意传播。 微信或微博里,冒名的“李鬼”们使用同样的头像和简介,发布虚假消息,如作家徐坤、“人民曰(yuē)报”和“中纪委巡视组”等。 相隔仅半年,国家网信办先后出台“微信十条”和“账号十条”。其中,“账号十条’’就对“冒用”情况明确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注销其账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认为,立法周期非常长,而来自互联网的新挑战往往“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三个“十条”是把法律具体化,既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也能灵活地面对网络发展的新挑战。 继续追溯立“法”速度加快的原因,还需倒推到去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组长习近平已把网络安全放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规格之高,也可嗔到我国最高决策层对阿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非同一般的重视程度,顶层设计意味浓厚。在三人领导成员中,习近平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而其实际办事机构即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则承担具体职责。 3.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网络已深入应用到全球各国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多个领域。与此同时,网络安全威胁不断推陈出新,病毒传播、木马窃密、网络攻击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趋利化特征明显,黑客攻击破坏活动越来越具有全球化特征,跨境网络违法犯罪给各国政府维护网络安全带来严峻挑战。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网络安全形势,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立法。世界各国网络安全立法主要涵盖如下方面: 日本于2014年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明确设立“网络安全战略本部”以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网络安全政策,并对电力、金融等基础设施运营方落实网络安全相关措施提出了要求。美国于2014年通过了《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强化了国土安全部的国家网络安全和通信集成中心在联邦部门和私营部门共享网络安全信息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立足国家层面部署和加强公共和私营部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俄罗斯、加拿大分别出台《联邦信息、信息化和数据保护法》和《信息安全法》,作为保护本国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 为合法监控重点目标,获取大量有效情报信息,一些国家从国内公民通信监控和国外信息监控等两方面制定了信息监控法律,对相关国家机构实施国内外信息合法监控进行授权,如美国将《爱国者法》《外国情报监听法》作为其实施信息监听的法律依据,英国通过《调查权力规范法》为本国执法机构对国内公民监控提供了合法性,日本颁布《通信监听法》以对合法监听进行授权。同时,信息内容安全立法也是各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重要方面,美国通过《电信法》《反垃圾邮件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英国通过《儿童保护法》来禁止不良信息传播和保护未成年人。 数据信息资源安全方面,美国在《统一商业秘密法》《经济间谍法》中明确了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相应刑罚,美国《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英国《计算机滥用法》都明确了对非法利用和窃取政府部门数据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个人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美国《反窃听法》和《电信法》重点对信息传输过程中非法拦截和窃取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欧盟按照1992年通过的《信息安全框架决定》的要求,先后于1995、2002、2006年分别通过了《数据保护指令》《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和《数据留存指令》,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而后,遵循欧盟上述指令要求,包括英国、法国、德国、荷兰、西班牙、瑞典、意大利、比利时、匈牙利、希腊等多国在内的欧盟成员国普遍制定实施了保护个人数据信息的相关法律,重点明确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对个人数据进行留存、处理、使用的安全保护要求。 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方面,美国走在了世界前列。作为全球信息技术最为发达、应用最为广泛的国家,美国明确将“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国家战略资产”,先后出台《1996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2001年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法案》《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2002年关键基础设施信息法案》四部法律以及多部总统令和行政令,从定义关键基础设施的概念人手,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范围、责任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4.据报道,2015年2月,北京警方接到山西某冶炼公司实名举报,称在2013年,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曝光了该企业环境污染的负面信息,自称该网站环保频道主任的陈某承诺,只要公司肯出30万人民币,就能够删除负面信息。调查发现,陈某其实只是经营着一家北京海之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皮包公司,“捞”到了与中国经济网的广告代理合同,并且利用广告代理协议,进一步“获取”中国经济网环保频道采编权。目前,北京警方已查明,2013年,陈某某采访报道了山西某企业冶炼污染的问题。稿件上网后,陈某提出30万元合作广告费就撤销稿件,未果。陈某再次发起“文字攻击”,企业只好委曲求全,花钱消灾,但根本没有在网站上做广告。近4年来,陈某伙同他人,多次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然后进行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活动,并因此轻松获利600余万元。 据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介绍,除了陈某间接“获取记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些违法违规网站直接参与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截至7月上旬,北京已关闭涉嫌从事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网站84家,占到全国关闭网站数量的2/3。从数据来看,北京已经成为打击治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的重镇。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管处副处长夏斐还介绍了网络敲诈的另一特征,“我们在核查视频网站相关内容时还发现,很多网站打着‘国字头’旗号,比如中国环保电视台、中国国际金融电视台,这很容易混淆视听,骗取公众信任,其实它们都是无证违法网站。”目前,这些违法网站已全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黑名单”系统,禁止境内接入服务商提供接入服务。 5.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是和互联网相伴相生的不良产物。和现实生活中一般的敲诈勒索不同,由于网络具有隐蔽性、可匿名、传播迅速等特点,网络敲诈往往是“来无影、去无踪”,如果不予理会,或者没有满足敲诈人的要求,所造成的传播后果,也许会非常严重。而有偿删帖,更成为了网站编辑、论坛版主,甚至于两络主管部门一些干部寻租的工具。 针对类似的网络乱象,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不少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比如,2014年10月,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偿删帖界定为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公司企业、公众人物,饱受着有偿删除不实负面信息的困扰。形形色色的网络敲诈,更是让机关单位、组织个人叫苦不迭。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网络敲诈、有偿删帖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久治不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或者公众人物的日常行为,本身存在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失误、漏洞,具有让网民滋生不满情绪、产生“不良反应”的想象空间。有些甚至是越过了法律、道德的底线。如果曝出,极有可能会引发网络上的讨伐热潮。连带遭殃的,有可能是个人和家庭的隐私信息。不法分子一旦抓住了某个把柄,并以在网络大肆传播为要挟,企业或个人考虑到自身形象,以及网络传播的“乘数效应”,即便并非是主观上故意犯错,第一反应也往往会选择花钱消灾,快速息事宁人。组织、个人如此忌惮不时来袭的催钱炮弹,和维权时间长,成本高,难以搜集足够证据,也有极大关系。与其耗费心力,还不如花点钱,赶紧打发。当周围越来越多的人逐渐习惯于这种看似合理的“最佳止损方式”,而相关管理制度无法及时跟进,相关部门无法尽快提升监督和打击力度,一本万利的敲诈、删帖买卖,难免会被一些不法分子觊觎模仿,发挥利用。 6/江苏警方近日在徐州侦破一起自建网站冒充记者敲诈勒索系列案件,警方在审讯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交代,为了掩饰其犯罪行为,多冠以“广告费”“加盟费”的名义。一家受害单位负责人与犯罪嫌疑人仲伟见面时,接到仲伟扔过来的一份表格,“上面写着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各种广告价位,你就在上面选一个,直到他们觉得满意为止。对方啥话也不说,但大家心里都清楚,至于后面到底做没做广告,我们也没心思去管。”仲伟的“经验”是:如敲诈帖文一般都是在自建网站上发。网站不能太大,百度搜索看到就行;如果网站影响力太大,发的帖子被转载太多,删帖时就会很麻烦,“自己的网站容易控制,可以做到收放自如”。 此案中涉案的政府宣传干部说,对于政府、企业来说,最怕的就是那些网站,没有部门管,想登什么就登什么,全是野路子,敲你没商量。 “这些恰恰暴露了网络监管的不少漏洞,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教授说。互联网被用于违法犯罪,不法分子以较低成本即可造成较大社会危害,加强监管刻不容缓。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当前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类网站的权责归属及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作,堵塞监管漏洞,而不能出了问题一关了之,必须探索新的管理手段,实现对网络监管和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化、法制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汉华建议打防并举,加快网络立法步伐,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依法惩戒力度,以高压严打态势给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威慑。 多位专家指出,还应当引导广大公众和企业单位,一方面要遵纪守法,身正不怕影子斜;另一方面要形成正确的网络观,不能将网络片面地视为洪水猛兽,避之唯恐不及。政府有义务着力提高民众的网上鉴别能力,告知如何辨别非法网站,受到网络敲诈如何应对。同时,要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剖析,让公众看清敲诈勒索者的真面目,自?觉加入谴责、举报、辟谣的行列中来,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围歼之势,铲除其滋生蔓延的土壤。 7.大数据时代,网络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搜索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日益显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有84.8%的网民曾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平均每人遇到2.4例信息安全事件。2012年3月15日,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联合发布的《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调研报告》则显示,超过60%的被访者遇到过个人信息被盗用的情况。 首先,个人的网络行为正处于被随时随地“监视”之中。亚马逊、淘宝“监视”着消费者的购物习惯,谷歌、百度“关注”着网民的网页浏览习惯,微博“窥探”着用户的社交关系,微信“窃所”着使用者的日常交流,而QQ似乎无所不知。采集个人信息的工具就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浏览的一个网页或使用的一个手机应用程序。与信息闭塞的时代相比,信息的开放非但没有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活动空间,反而大数据支持下的网络搜索,使监控更加容易实现且更加隐蔽,监控成本亦越来越低。由此,因大数据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全面爆发:从2010年全球最大社交网站Facebook遭遇“泄密门”,到2011年韩国社交网站“赛我网”的3500万用户资料被窃并最终导致韩国网络实名制的取消,以及伺年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人用户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进而引发的连锁泄密事件,再到近期曝光的中国人寿80万个人保单信息泄露事件,这一系列动辄关系到几十万甚至上千万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事故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个人范畴,成为全民共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国家区域的安全稳定。 其次,个人的现实行为也被置于随时随地的“监视”之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网络搜索功能被广泛使用,网络对个人行为的“监视”从线上延伸到线下。网民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对个人的现实行为进行曝光、披露,由此产生了“人肉搜索”这一最具中国特色的网络现象。一方面,从天涯“虐猫女”“华南虎照片”事件,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以及“房叔”“房姐”等事件,“人肉搜索”显示出輝来越强大的威力和杀伤力,网民通过它补全了在线“监视”、制度监督可能存在的信息空白。另一方面,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范,人肉搜索正在成为阿络非理性表达和个人隐私曝光的主要手段。例如,广东校园艳照门当事人被人肉搜索,令其隐私泄露,面临全社会围观;埃及神庙刻字儿童亦被人肉搜索,牵连其所在学校,校方和当事人均承受来自网络舆论的全面围攻。因此,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者“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8.2015年,高考中一则材料作文的原型被网友“人肉”,导致其在新浪微博遭到5万多条谩骂和攻击,博主最终被迫关闭了评论。有网友称,这几万条批评的评论,有的只是对高考压力的释放,但结果却给当事人造成了实实在在的伤害。 近些年,“人肉搜索”异常火爆。尽管一些地方的“房叔”“房姐”等社会热点事件也的确帮助纪检部门查处了一些官员的贪腐行为。但随着“人肉搜索”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甚至连普通人也被波及时,“人肉搜索”则可能侵犯隐私、伤及无辜。 目前,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不得涉及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这被认为是给无序的“人肉搜索”套上了法律的缰绳,把网络舆论监督纳入到了法治化的轨道。 “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可低估。”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认为,一些热点舆情中网民的表达涉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祝华新表示,依法治网中网民是主体,因此首先要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权益,一是重申和严肃法纪,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不是特殊公民,网下不能做的,网上同样不能做。二是保障各利益相关方表达权的均衡。在一些突发事件和热点议题上,网络舆论场经常呈现出一边倒的声音,网民和“大V”都容易选边站,偏听偏信。“比如城管与摊贩的冲突,网上经常是一边倒的同情摊贩的声音,而城管一方的解释常常就被淹没了。现实生活中,的确常常是城管暴力执法、欺负摊贩,但也存在摊贩暴力抗法的情形。因此要挖掘真实,就一定要把城管一方的声音‘打捞’上来,与摊贩一方的说法、市民的说法仔细比对。” 网民表达的权利边界在哪里?“止于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因为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上,就可以恣情纵意,把他人当作自己负面情绪的垃圾箱。”祝华新说,微信等移动互联网服务的普及,把中国人拉回到久违的集体生活。学会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对当代中国人的文明素质,是一种考验。 (1)结合“给定资料1”,谈谈你对文中画线句子“创新与规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之双桨”的理解。(10分) 要求:(1)准确、全面; (2)不超过150字。 (二)结合“给定资料2”,在横线处填入这则资料的标题和三个小标题。(10分) 要求:(1)准确、全面; (2)标题和三个小标题须分条写,小标题要标注序号; (3)每条不超过20字。 (三)假如你是某市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人员,为提高网络安全认识,现领导要求组织学习会,了解当前网络安全的发展趋势,你负责介绍目前国际上的网络安全立法情况,请根据“给定资料3”,写一篇在学习会上的讲话稿。(20分) 要求:(1)全面准确,符合实际; (2)语言得体,有感染力; (3)不超过500字。 (四)面对名目繁多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行为,为了帮助市所属企业更好地避免被敲诈,市领导要求工作人员就这方面工作提出一些措施建议。假如你是其中的一名工作人员,请根据“给定资料4—6”,提出措施建议。(20分) 要求:(1)措施可行、符合实际; (2)紧扣材料,有针对性; (3)语言流畅,有逻辑性; (4)不超过500字。 (五)“给定资料7”中画线句子写到:“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请结合你对这句话的思考,联系实际,自拟题目,写一篇文章。(40分) 要求:(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 (2)参考“给定资料”,但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思路清晰,语言流畅; (4)总字数 1000—1200字。
选项
答案
解析 (一)答案提示 为保障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新与规范必不可少。一方面,创新是互联网的基因和灵魂,它使互联网突破传统行业固有模式,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通过规范来趋利避害,以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因此,创新与规范“双桨”要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互联网向前航行。 【赋分说明】 总论指出“创新与规范必不可少”或类似表达给2分,说明原因,“创新”与“规范”分别给3分,最后提出对策给2分。 (二)答案提示 “互联网思维”推进互联网立法: (1)创新:约谈展现“互联网思维”; (2)转向:以规范带动“自律,,意识; (3)展望:顶层设计推动网络立法提速。 【赋分说明】 大标题4分,小标题每个2分。其中,大标题提及“互联网思维”给2分,提及“互联网立法”等类似表达给2分。小标题(1)提及“约谈”给1分,提及“互联网思维”给1分。小标题(2)提及“倒逼”或类似词语给1分,提及“自律”给1分。小标题(3)提及“顶层设计”给1分,提及“网络立法提速”或类似表达给1分。 (三)答案提示 多国力推网络安全立法 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互联网的发展势不可挡,但网络安全威胁也随之而来,因此,对其进行一定的规范迫在眉睫。我国在网络安全立法方面虽有一些成效,还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了解和学习其他先进国家的网络安全立法情况对我国大有裨益。 第一,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日本颁布《网络安全基本法》,美国出台《国家网络安全保护法》,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保护本国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 第二,授权信息监控,强化信息内容安全。美国、英国、日本分别制定信息监控法律,对合法监听进行授权。同时,信息内容安全立法也为各国所重视,如英国通过《儿童保护法》来保护未成年人和禁止不良信息传播。 第三,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各国相关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一是强调数据信息资源安全,包括以商业秘密为代表的经济信息和受保护的政府部门信息,二是注重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包括禁止拦截和窃取个人数据、对个人数据保存和处理的安全保护。 第四,聚焦国家战略资产,保护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在这一方面,美国率先将“数字基础设施”作为“国家战略资产”,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总统令和行政令,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范围、责任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赋分说明】 共四部分内容,每个部分5分,共20分。其中第一个内容必须提到“网络安全基本法”或类似表述,第二个内容提到“授权信息监控”或类似表述给3分,“内容安全”或类似表述给2分。第三个内容提到“数据资源安全”或类似表述给3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或类似表述给2分。第四个内容必须提到“国家战略资产”和“基础设施”。 (四)答案提示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管力度,避免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自身也应加强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并形成良好的自查制度,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肘处理。 2.政府应适时地组织企业进行相关的学习,或者印发网络敲诈应对手册,曝光、剖析典型案例,提高企业鉴别能力,有效应对网络敲诈。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和个人在遇到问题时,理性对待,采取合法、合理及规范化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有偿删帖的做法以息事宁人。 3.相关部门应及时肃清非法网站,加大网络敲诈的监督和打击力度,遏制其发展势头,从根源上杜绝网络敲诈等非法行为。 4.通过立法规范各类网站的权责归属及管理制度,同时探索新的管理手段,以实现网络监管和治理的常态化、机制化、法制化。 5.改革管理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鼓励企业维权,进而减少网络敲诈事件的发生。 【赋分说明】 提及“政府监管”“企业自查”或类似表述,给4分;提及“曝光、剖析典型案例”或类似表述,给3分;提及“辨别非法网站,应对网络敲诈”或类似表述,给3分;提及“实现对网络监管和治理常态化、机制化、法制化”或类似表述,给3分;提及“肃清非法网站”给3分;提及“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缩短维权时间”给4分。 (五)参考范文 杜绝网络暴力,要自律也要他律 随着网络逐渐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我们在享受着愈加便捷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在经受着愈加严重的威胁。我们的个人网络行为处在随时间随地的“监控”之中,在使用网上购物、社交网络等的同时,点点滴滴也被网络工具所记录。即使是现实中的行为,也可能被网民“人肉”,进而被曝光和披露。 2015年,高考中一则材料作文的原型被网友“人肉”,随后其新浪微博遭到谩骂和攻击,最终被迫关闭评论。评论者对于高考压力的发泄,以过激的“网络暴力”的方式,转化为对他人的实质性伤害。网络暴力的最初形态是网络舆论,舆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但当网络舆论因网民言语过激转而形成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网络暴力后,就会对当事人的隐私、名誉等权利造成严重的侵害。 纵观近年来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肉搜索的泛滥为网络暴力的发生提供了途径。人肉搜索最开始主要是用于挖掘官员的贪腐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公民监督的空白。但随着人肉搜索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甚至连普通人也被波及时,它也就成了侵犯个人隐私、伤害他人的工具。近年来的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都被“人肉搜索”进而曝出个人信息,使其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二,互联网的隐蔽性、可匿名、传播迅速等特点,使部分网民无所顾忌地以过激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事件最初只是针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或讨论,但是一些网民“推波助澜”,将自己生活中的不如意转嫁到当事人身上,肆意进行人身攻击。再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网站或网民的引导,最终发酵为网络暴力事件。 第三,法律监管不到位,受害人维权难。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糾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但据了解,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给出详细的解释和保护细则。同时间,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涉及的责任主体太多,侵权证据难以确定,因而雄权比较困难。 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一方面有公民不自律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法律缺失、缺少他律的原因。因此,要杜绝网络暴力,就应该从这两方面入手: 第一,提升网民素质,增强“自律”意识。政府要倡导网络文明建设,引导网民学会自律,形成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的习惯,做一个有高度安全意识、有文明网络素养、有守法行为习惯、有必备防护技能的新一代“四有”好网民。 第二,国家应该在“他律”上下功夫。这个他律,一方面是指通过立法,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从而划定保护范围,甚至追究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责任。另一方面则是指执法机关要负起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治网,使相关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出效果。 杜绝网络暴力,需要“自律”,更离不开“他律”。只有以“自律”促进“他律”,以“他律”倒逼“自律”,双管齐下,才能够营造出真正有序和谐的互联网环境。 【赋分说明】 本题40分,按档给分。 一类文(31—40分):紧扣主题,结合实际,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语言流畅。 二类文(21—30分):紧扣主题要点,观点比较明确,论证比较充分,条理比较清楚,结构比较完整,语言比较流畅。 三类文(11一20分):扣题,观点不鲜明,论证不充分,条理不清,结构不合理或不完整,语言欠流畅。 四类文(0—10分):偏题,体裁错误,大段摘抄材料,立场错误,观点模糊,论证空洞,没有条理,结构严重不完整,语言表达差。 另外: 1.文体不符要求者,判为四类。 2.照抄原材料过多者,依下列情况给分: (1)抄袭超过50%者,判为四类; (2)抄袭较多(30%—50%)者,判为三类下(11—13分); (3)有条理、有选择地抄袭较多者(30%—50%),判为三类中(14—17分); 3.主要减分项目: (1)无标题扣3分; (2)字数少于1000字者,每少50字扣1分,最多扣3分; (3)每3个错别字扣1分,重复错的字不另扣分,最多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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