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8年)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 (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同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1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元。
选项 A.1170 B.1209 C.12870 D.12909
答案 C
解析 自采原油用于无偿赠送、对外投资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加热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3+30)×3000×13%=12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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