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市的宏达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1日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新苑小区”,发生如下相关业务:(1)按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位于甲市的宏达房地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1日取得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新苑小区”,发生如下相关业务: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80万元; (2)住宅楼开发成本为4500万元,其中接受建筑安装服务支付的价款中有100万元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 (3)能够按照项目计算分摊的利息支出发生额为500万元,其中包括30万元罚息,均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4)住宅楼“新苑小区”于2019年4月1日竣工验收。4月底将总建筑面积的85%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6000万元,均签订销售合同;剩余部分尚未销售。已知:宏达公司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假设当期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金额为( )万元。
选项 A.849.15 B.949.65 C.966.00 D.982.65
答案 A
解析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罚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500-30)×85%+[3740+(6000+180)×85%]×5%=849.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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