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 000元。 ...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 000元。   (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50 000元,当期领用其中10%用于职工食堂,剩余90%作为食材被用于餐饮业务。   (3)当期取得不含税餐饮收入100 000元;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厨房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 240元,该企业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   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7.5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实际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元。
选项 A.160 B.802.5 C.650 D.810
答案 C
解析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项目: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5350×15%=802.5(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7.5+802.5=81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6 000-5 350=65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当期实际加计抵减额=650(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650-650=0(元)   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810-65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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