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兼有包装物生产和装潢设计服务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6万元,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该企业8月销售包装物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企业兼有包装物生产和装潢设计服务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6万元,2013年8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该企业8月销售包装物金额(不含税,下同)120万元;购入生产包装物的原材料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月提供装潢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金额40万元,为提供装潢设计服务发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8万元。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为()万元。
选项 A、-2 B、0 C、0.6 D、4
答案 C
解析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未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包装物销售应纳增值税=120*17%-17-6=-2.6(万元)当期提供装潢设计服务应纳增值税=40*6%-1.8=0.6(万元)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为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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