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016年7月18日,某市咨询公司程先生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现就下列问题分别予以解答:  问题(1):甲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非货币性...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2016年7月18日,某市咨询公司程先生前往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咨询,现就下列问题分别予以解答:   问题(1):甲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行为,何时确认收入?甲企业该投资行为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怎样的优惠? 问题(2):乙企业法人代表王先生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20%股权全转给王先生本人控股的B公司,价格偏低,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述理由。 问题(3):丙企业将对外投资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个人并签订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简述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转让股价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转让给本人持股的公司,不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 3.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由: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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