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现境内乙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宋先生持有境内甲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为600万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现境内乙公司有意按公允价值向宋先生收购这部分股权,有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宋先生向乙公司转让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全部收取现金;   方案二:宋先生以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向乙公司投资,取得乙公司股权。   请结合现行相关政策,回答宋先生咨询的如下问题:   问题(1):该收购业务中宋先生是否缴纳增值税?简述理由。 问题(2):按照上述两个方案收购,宋先生分别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问题(3):上述两个方案是否可以免征或延迟交个税?如何操作?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收购业务中宋先生不缴纳增值税,因为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提示:股票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但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增值税;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方案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000-600)×20%=680(万元)   方案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申请延期纳税,在投资行为之日起的5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000-600)×20%=680(万元) 3.方案一,不能免征或延迟缴纳;   方案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申请延期纳税。具体操作:   宋先生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的次月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申请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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