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20年4月发现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5...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20年4月发现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50万元,在2020年4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2017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2020年4月25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2020年4月26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1)该公司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 (2)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决定,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从哪一天开始多少天内提出申请? (4)该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选项
答案
解析 (1)多缴税款可以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18年5月22日为结算税款之日,3年内,即2020年4月时限未超过3年。因此,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多缴的税款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自2020年4月26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4)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向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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