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产设备投资- - 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产设备投资- - 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 (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3)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生物制药公司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1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2)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投资时的计税基础应该为设备的原计税基础(账面成本)1400000元。之后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0000001400000) /5= 120000 (元),逐年进行调整。 (3)生物制药企业应该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元作为计税基础。 (4)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应该一次性确认所得2000000- 1400000-600000 (万元)。 [提示]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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