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2年1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在某市开设香客来餐饮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效益不好,餐饮公司于2012年11月31日停业。税务部门对该餐饮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经营期间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共计70834元,但餐饮公司隐瞒经营收入,虚假申报,实际申报缴纳税款1896元。此外,李某与他人通谋,于2011年购买50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有关机关发现。 税务部门对餐饮公司应采取的正确措施是( )。
选项 A.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B.对餐饮公司未缴纳的税款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 C.如餐饮公司是初犯,在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也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D.餐饮公司逃税数额已达到法定犯罪标准,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对李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逃税罪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处罚。所以,E错误。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609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