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万元、优质费2.32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8万元、优质费2.32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10+0.58+2.32)×10%=1.29(万元) B.(10+0.58)×10%=1.058(万元) C.[10+(0.58+2.32)÷(1+13%)]×10%=1.26(万元) D.[10+0.58÷(1+13%)]×10%=1.05(万元)
答案 C
解析 【答案】C 【解析】(1)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58+2.32)÷(1+13%)]×10%=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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