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 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0件, 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乙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丢失,否则在W商品对外销售之前,乙公司没有义务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W商品须返回给甲公司,同时,甲公司也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至 2019年6月30日,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0元。
选项
答案
解析 【解析】本例中,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后,乙公司虽然已经承担W商品的实物保管责任,但仅为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销售W商品,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甲公司有权要求收回W商品或将其销售给其他的客户,乙公司并不能主导这些商品的销售,这些商品对外销售与否、是否获利以及获利多少等不由乙公司控制,乙公司没有取得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因此,甲公司将W商品发送至乙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乙公司将W商品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 (1) 2019年6月3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出商品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乙公司             7000  贷:库存商品—— W商品            7000 (2 )2019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发出商品                 7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贷:应收账款                 10600 (3 )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2400 贷:应收账款                  102400 含税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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