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区甲公司与上海B区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北京A区甲公司与上海B区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执行,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选项 A: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A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63条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721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