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1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 A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 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 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 年 2 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 自己曾任合伙人的 B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 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 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 年 4 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 C 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 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 后因 C 企业开始涉足 A 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 A 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 年 5 月,戊以其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 200 万元,但未告知 A 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2011 年 12 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 150 万元。庚因欠 A 企业 50 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 50 万元,并同时向 A 企业提出就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 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 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 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 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乙反对丁提议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A 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 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 B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A 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 能够通过。因为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并未对有限合伙企业聘请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办法 作出强行要求,因此,适用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通过的表决办法。在本题中,A 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对该事项约定表决办法,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 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其所欠 A 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的出质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本题中,戊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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