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 100万元,乙银行借款 300万元,丙银行借款 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 6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答案 C
解析 ( 1)如果不变更抵押权的顺序,乙银行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为 300万元;( 2)甲银行和丙银行交换抵押权的顺位时,未经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乙银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银行可以得到清偿的数额仍为 300万元,剩下的 300万元给丙银行(丙银行通过交换,其抵押权的顺位已经优先于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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