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3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职工人数为120人,全体职工均于2013年3月1日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9月起,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 2014年1月,甲公司濒临破产,被法院裁定进行重整。甲公司决定裁减部分职工,裁减人数初步确定为15人,不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遭到拒绝。后经公司再次研究,修改裁员方案,裁减人数修改为10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认为自己不应当被裁减,理由是自己还有6年就退休了,为公司已连续工作17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 2014年5月,甲公司经过重整,生产经营好转,决定重新向社会招聘职工。张某得知后,要求在同等条件下被优先聘用。 关于甲公司第一次裁员方案的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为______。
选项 A.由于裁减人数未超过20人,因此甲公司不用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甲公司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C.甲公司可以依法选择支付经济补偿 D.由于甲公司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可以直接裁减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据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甲公司裁员人员已经达到了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但没有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听取其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裁员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甲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合法。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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