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A、7日B、30日C、15个工作日D、3个月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该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选项 A、7日 B、30日 C、15个工作日 D、3个月
答案 B
解析 教材P341. (一)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戒、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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