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卖给乙某一批货物,总标的额为500万元。2005年3月10日交货,乙某按照约定付给甲某150万元人民币,余款未约定付款期限。2006年12月10日,甲...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某卖给乙某一批货物,总标的额为500万元。2005年3月10日交货,乙某按照约定付给甲某150万元人民币,余款未约定付款期限。2006年12月10日,甲某通过黑社会向乙某索要款项,但未果。2007年6月15日,甲某起诉乙某,要求乙某支付余款350万元及利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诉讼时效已过,甲某丧失了债权 B、甲某雇用黑社会索要款项,本身违法,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3月10日起算 C、未超过诉讼时效 D、诉讼时效应从黑社会索要债务之日起生效
答案 C
解析 教材P344-345.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间届满之日计算起,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从2006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10日。所以甲某于2007年6月15日起诉乙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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