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一致的四栋单体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墙结构。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A施工单位拟对四栋单体建筑的某分项工程组织流水施工,其流水施工参数如下表: 流水节拍(单位:周) 其中:施工顺序I、Ⅱ、Ⅲ;施工过程Ⅱ与施工过程Ⅲ之间存在工艺问隔时间1周。 事件二:监理工程师巡视第四层浴室、卫生间的填充墙砌筑施工现场时,发现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墙体直接从结构楼面开始砌筑,砌筑到梁底并间歇2d后立即将其补砌挤紧。 事件三: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事件四: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施工单位以油漆属建设单位供应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由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索赔。 问题: 1.事件一中,最适宜采用何种流水施工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哪些基本组织形式?并绘制事件一中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并计算其流水施工工期。 2.根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指出事件二中填充墙砌筑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分别写出正确做法。 3.分别判断事件三中
选项 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并逐一说明理由。 4.分别指出事件四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1)事件一最适宜采用等节奏流水施工(或固定节拍流水施工、全等节拍流水施工)组织形式。 (2)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异节奏流水施工和无节奏流水施工。 (3)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如下: (4)流水施工总工期T=(M+N-1)*K+G =(4+3-1)*2+1 =13(周)。 (1)在流水施工中,根据流水节拍的特征将流水施工进行分类: ①无节奏流水施工 无节奏流水施工是指在组织流水施工时,全部或部分施工过程在各个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不相等的流水施工。这种施工是流水施工中最常见的一种。 ②等节奏流水施工 等节奏流水施工是指在有节奏流水施工中,各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都相等的流水施工,也称为固定节拍流水施工或全等节拍流水施工。 ⑧异节奏流水施工 异节奏流水施工是指在有节奏流水施工中,各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各自相等而不同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节拍不尽相等的流水施工。 在组织异节奏流水施工时,异节奏流水施工又可以采用等步距和异步距两种方式。 (2)根据背景材料,本工程各施工过程在各流水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全部相等,均为2周,所以,最适宜采用的组织形式是等节奏流水施工。 特别提醒注意,等节奏流水施工也称之为等节拍流水施工,但无节奏不能等同于无节拍流水施工,一方面没有“无节拍”的说法,另一方面不可能无流水节拍,只是流水节拍没有节奏而已。 (3)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的编制主要分四个方面: ①横轴:为时间轴,针对本题也就是多少周,一定记得要有单位。 ②纵轴:为施工过程,针对本题也就是施工过程I、施工过程Ⅱ、施工过程Ⅲ。 ③横道线:每个施工过程中,每个流水段都有一条横道线,针对本题,共分四个流水施工段,即每个施工过程的横道线均由四条横道线组成,每条线代表一个流水施工段。 ④横道线起止点:每个施工过程在流水施工段上的起止时间,每个施工过程在各流水段上应连续作业。 要认清一个误区,流水施工横道图与单纯的进度计划横道图不同,不能以流水施工段作为纵轴来绘制。 (4)流水施工工期计算:本题采用的是等节奏流水施工,其总工期计算公式为T=(M+N-1)*K+G。 其中:M为流水施工段数,针对本题,M取值4; N为施工过程数,针对本题,N取值3; K为流水步距,针对本题,流水步距等于各施工段上施工过程的流水节拍,即K取值2; G为时间间隔,针对本题,G取值为1。 故流水施工总工期T=(M+N-1)*K+G =(4+3-1)*2+1 =13(周)。 当然,横道图中工期与计算工期必须是一致的,否则肯定不正确。 2.事件二中填充墙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砌筑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和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错误一: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直接从结构楼面开始砌筑; 正确做法:墙底部位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 错误二:砌筑到梁底并间歇2d后立即将其补砌挤紧; 正确做法:至少间歇14d后再进行补砌挤紧。 这是一道砌体结构的施工技术方面的试题,主要涉及填充墙的砌筑施工工艺要求。 根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9.1.6条指出,在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处采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宜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宜为150mm。第9.1.9条规定,填充墙砌体砌筑时,应待承重主体结构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填充墙与承重主体结构间的空(缝)隙部位施工,应在填充墙砌筑14d后进行。 3.(1)A将部分建筑的精装修和幕墙分包给B:行为合法; 理由:B具备相应资质,精装修及幕墙属专业分包范畴,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故分包行为合法。 (2)B将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分包给C:行为不合法; 理由:B单位本身为专业分包,将其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C单位,即分包再分包,属典型的违法分包行为。 (3)B将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D:行为合法; 理由: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单位。 先审题,提问要求考生“判断事件三中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理清楚施工单位A、B、C、D之间的关系”,首先明确的是分包行为是两个单位之间的行为,不是某一个单位的行为;更不是某施工单位合法或不合法。 将背景材料中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 施工单位的身份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理清楚。 ①A施工单位的身份是总承包单位; ②A将部分建筑的精装修和幕墙分包给B; ③B将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分包给C; ④B将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D。 下一步再分别判断②、③、④的分包行为合法性并给出理由。 A将部分精装修和幕墙分包给B:首先B具备相应资质;其次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均为相关法律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最后,此分包过程虽然没经建设单位认可,但在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视为建设单位认可。 所以,A与B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合法的。 B将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分包给C:首先明确B的身份是专业分包,其次明确幕墙工程的定位是专业承包项目,最后可以确定,B将幕墙分包给C其实是专业分包再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显然不合法。 B将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D: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也就是说,劳务分包既可以是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行为,也可以是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行为。根据背景材料,油漆作业属于劳务作业范畴,B为合法的专业承包企业,D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单位,即B与D间的分包行为合法。 4.事件四中错误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错误一:A施工单位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建设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关系,B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故只能是B向A索赔,A再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 错误二: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建设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关系,B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故只能是B向A索赔,A再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 错误三: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由A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物资,施工单位的验证也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 先审题,整个事件四由五句话组成。第一句,交代事件发生的原因,属油漆质量不合格。第二句,B向A就油漆质量问题提出索赔。第三句,A认为B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第四句,B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赔。第五句,建设单位认为油漆质量责任应由A单位承担,拒绝受理索赔。 第二句和第四句是相互矛盾的两种做法,显然两者中必有一个正确、一个错误。 我们知道,建设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关系,B单位只与A单位有合同,故只能是B向A索赔,A再就此向建设单位索赔。所以,第二句B向A索赔是正确的,第四句B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赔是不正确的。 相应的,第三句中,A认为B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也就不正确了。 再看第五句:这句话分两层意思,1)建设单位认为油漆质量责任应由A单位承担,2)建设单位拒绝受理索赔。 其实《合同法》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对于建设工程物资质量责任划分而言,就是谁采购的材料谁负责。对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物资,建设单位的验证不能代替施工单位对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同理,由建设单位采购的物资,施工单位的验证也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所以,第五句第一层意思,建设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 对于第二层意思,原本B单位就不应该直接向建设单位索赔,所以建设单位拒绝受理是正确的。 最后总结一下索赔的定义与概念,索赔是一个合同术语,只有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发生索赔,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对方的索赔,但并不是所有提出的索赔都成立。 索赔成立的前提主要有三点: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损失; 3)造成的损失非提出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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