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为管桩基础。建 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一) 某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0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为管桩基础。建 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9个月。按合同约定,施工 总承包单位将预应力管桩工程分包给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时间单位:月),该计划通过了监 理工程师的审查和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专业分包单位将管桩专项施工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遭到了监理工程师 拒绝。在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按设计图要求对管桩进行封底施工,监 理工程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了停工令,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监理工程师应直接向专业 分包单位下达停工令,拒绝签收停工令。 事件二:在工程施工进行到第7个月时,因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G工作停止施 工1个月。由于建设单位要求按期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据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赶工费索 赔。根椐合同约定,赶工费标准为18万元/月。 事件三:在H工作开始前,为了缩短工期,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的异 节奏流水施工调整为成倍节拍流水施工。原施工方案中H工作异节奏流水施工横道图如下图 所示(时间单位:月)。 事件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索赔的赶工费为0万元,由于G工作是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是G工作的总时差TF= 29-27 = 2个月,而设计变更原因导致G工作停工1个月,没有超过G工作2个月的总时差,不影响合同工期,所以总承包单位不能索赔赶工费(工期不索赔)。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总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但是由于G工作为非关键工作,且有2个月的总时差,即G工作停止施工1个月不影响后续工作的施工,不影响总工期,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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