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立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美国《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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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为防止美国卷入西主球以外的战争的立法。1935年,在意大利发动侵略埃塞俄比亚的战争的前夕,美国国会内外的孤立主义派推动国台于8月31日通过第一个《中立法》,规定凡由美国或其属地之任何地点把武器、弹药及军事装备输往交战国港口,或输往中立国以转运至交战国者,均属违法。并禁止美国船舶运载军用品至交战国和美国公民乘搭交战国船只旅行,但不禁止其他物资包括战略物资出口。到1936年2月底该法期满时,国会随即通过第二个《中立法》,将第一个《中立法。有效期延长到1937年5月1日,并补充禁止向交战国提供贷款的条款。1937年4月29日,国会通过第三个《中立法》.除前两法规定的内容以外,又规定《中立法》适用于发生内战的国家,授权总统判定战争状态之是否存在,不仅有权禁止武器输往交战国,而且可以禁止任何货物输往交战国。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前后,罗斯福总统多次向国会提出修改《中立法》。国会经过长期争论,于1939年11月3日通过修正的《中立法》,废除武器禁运的条款,允许交战目在美国购买军火,但实行“现购自运”的原则。1941年3月11日国会通过罗斯福提出的《租借法案》。《中立法》至此名存实亡。12月,美国对德意日宣战后,《中立法》正式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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