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某一天,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4年7月某一天,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案件,具体而言,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人应具备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赵某和刘某均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均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失,且该损失具有不可分割性,从保护高某的利益出发,赵某、刘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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