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8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3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丁表示反对。则人民法院应当(  )。...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从1998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3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和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丁表示反对。则人民法院应当(  )。
选项 A.接受乙和丙的申请,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和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1年后甲未出现便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答案 B
解析 【精解】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死亡宣告申请的提出,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申请,或者反对死亡宣告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故B项正确。不过,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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