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12万元。女儿杨某成家后,也非常孝敬母亲,和丈夫张某及女儿张乙随母亲一起居住,经常帮助母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2月,吉某外出进货时,不幸遇害。杨某悲痛欲绝,竟也在几天后因过度伤心死亡。此后,已经多年不来往的吉某的弟弟吉甲突然向张某提出,吉某的女儿杨某已经死亡,现在只有自己才是吉某唯一的亲人,应该继承其全部遗产。张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吉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张某的妨害,实现自己的继承权。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杨某属于吉某的合法继承人,且杨某属于吉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性质属于转继承。 (2)本案中杨某在吉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因此,杨某已经取得了吉某的遗产继承权。杨某死亡后,应由张某和杨某的女儿张乙作为杨某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吉甲的诉讼请求。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转继承)。本案作答的关键 在于掌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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