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1972年生。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赵某,1983年6月生。2000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被告人徐某,1972年生。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5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1983年6月生。 2000年7月某日晚,徐某和赵某在街上闲逛,徐某对赵某说,今晚没有事干,找个妞玩玩去。二人走到电影院门口时,见一姑娘站在那里,便上前找姑娘搭话,没被理睬。徐某乘机在姑娘脸上摸了一把,立即遭到了姑娘的痛斥。徐某不仅未知趣地走开,反而与姑娘对吵,赵某亦从旁帮忙。后来在围观群众的劝解下,二人才悻悻离去。二人行至不远处,又遇到一女学生刘某。徐某提出要与刘某交个朋友,刘某说自己还是个初中一年级学生,还小不想交朋友,徐某说,不交朋友,玩玩也行,随即扭住了刘某的胳膊,架着刘某朝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走去。赵某见状,也跟在后边。到建筑工地后,徐某将刘某按倒,图谋奸淫,刘某不从。徐某对站在旁边的赵某说,还站着干什么,帮个忙。赵某过来帮着将刘某按住,徐某将刘某奸淫,奸淫完毕后,叫赵某对刘某奸淫,赵某说算了吧,但遭到徐某的嘲笑。赵某觉得丢面子,于是也就上去将刘某奸淫。事后査明,刘某当时的年龄为13岁零9个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对徐、赵二人在电影院门口实施的行为如何认定?并请说明理由? (2)徐、赵二人对刘某实施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本案中刑罚适用上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1)属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即为强奸罪。 (3)对徐某首先应考虑其因强奸罪而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在共同犯罪中,徐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再者,徐某强奸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考虑。对赵某首先应考虑其强奸的行为属于轮奸性质,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次应考虑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应考虑赵某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736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