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5日,某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治安警察魏某和杨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郭某带至派出所,对其刑讯逼供,致其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公安局对郭某表示赔...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0年9月5日,某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治安警察魏某和杨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郭某带至派出所,对其刑讯逼供,致其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公安局对郭某表示赔礼道歉,魏某、杨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郭某请求公安局和魏某、杨某对其因刑讯逼供所致身体残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性质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考査的是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解和运用。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 利。这是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该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损害 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使职权所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行为人行使职权中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致害行为没有违法性, 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国家机关的侵权责任在下列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一 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人损害的;二是因公民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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