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期为2年,月息4‰。乙因担心甲到期无力还款,要求甲找人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丙做保证人,与乙签订了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但...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期为2年,月息4‰。乙因担心甲到期无力还款,要求甲找人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丙做保证人,与乙签订了有担保条款的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关于担保的条款仅规定“丙对甲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年后,甲未履行还款义务,乙即请求丙偿还借款本息,被丙以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由予以拒绝。请回答以下问题: (1)丙是否有权拒绝乙的请求? (2)丙是否应对借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甲和乙约定的借款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的10倍,则该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4)假定此借款合同并没有丙作为担保人,乙考虑到风险太大,便请某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律师在未调查的情况下出具了见证书。后乙发现甲根本未搞什么开发项目,知是受骗。甲因诈骗嫌疑被捕,所骗50万元挥霍一空,无力返还。乙遂以律师见证不当为由将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此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丙无权拒绝乙的请求。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丙不能以保证合同约定不明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丙应对借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甲与丙在保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担保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丙当然要对借款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3)该借款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甲、乙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高出银行同期贷款的10倍,这大大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对于超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4)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不当,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当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见证不当给乙造成的损失。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问借款利息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有关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约定限制。本题知识点单一,较为容易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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